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更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关于前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决策部署,持续深化电价改革,更进一步提高输配电价核定的规范性、合理性,国家能源局对《区域电网电缆价格定价办法(全面推行)》(发改价格〔2017〕2269号)不作了修改,构成了《区域电网电缆价格定价办法》。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科学合理核定区域电网电缆价格,完善电缆定价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前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更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的涉及规定,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限于于区域电网电缆价格的核定。
区域电网电缆价格,是指区域电网运营机构运营区域共用电缆网络获取的电量运送和系统安全及可靠性服务的价格。第三条核定区域电网电缆价格遵循以下原则。(一)提高电网效率。
增强电网企业成本约束,以严苛的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获准成本特合理收益”方法核定电缆获准收益;完善鼓舞约束机制,增进电网企业强化管理降低成本。(二)合理分摊成本。区域电网既确保省级电网安全性运营,又获取电缆服务。
区域电网电缆价格,不应在核定获准收益的基础上,按功能定位和服务对象合理分摊的原则制订。(三)增进电力交易。
区域电网电缆价格,不应不利于增进市场公平竞争和资源合理配置,增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化交易,增进清洁能源在更大范围内优化配备。(四)规范定价不道德。清晰定价规则,规范定价程序,科学确认方法,最大限度增加权利裁量权,提升政府定价的法治化、规范化、透明度。第四条区域电网电缆价格,再行核定区域电网电缆业务的获准收益,再行以此为基础核定。
区域电网电缆价格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为三年。第五条电网企业应付区域跨省交流共用网络的资产、费用、收益、投资计划及已完成工程进度、区域及各省月仅次于负荷、发电量、用电量,每条电缆线路长度、实际平均值负荷、平稳限额,电缆量、线损亲率、跨区跨省交易情况等与电缆价格涉及的基础数据,按涉及规定展开统计资料归集,于每年5月底之前上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并抄送涉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第二章获准收益的计算方法第六条区域电网获准收益由获准成本、获准收益和税金包含。第七条获准成本由基期获准成本、监管周期追加和增加获准成本包含。基期获准成本,根据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等规定,经成本监审核定。监管周期追加和增加获准成本,按监管周期内预计合理追加和增加的获准成本计算。
计算方法参考《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继续执行。第八条获准收益按可计提收益的有效地资产除以获准收益率计算出来。
可计提收益的有效地资产,是指电网企业投资构成的电缆线路、变电设备以及其他与电缆业务涉及的资产,还包括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成本。合乎电力规划并遵守按权限核准等程序的追加区域电网共用网络投资,划入可计提收益的有效地资产范围。
明确由国家电网公司展开申报。可计提收益的有效地资产及获准收益率计算方法参考《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继续执行。第九条税金依据现行国家涉及税法规定核定继续执行。还包括所得税、城市确保建设税、教育费可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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